Page 65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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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附件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


          壹、 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之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以從事下列業務範圍為限:
               一、 洽訂保險契約
               二、 提供風險規劃服務,包含以下項目:
                   ( 一 )  人身風險規劃
                   ( 二 )  財產風險規劃
                   ( 三 )  責任風險規劃
                   ( 四 )  損害防阻規劃
                   ( 五 )  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三、 提供再保險規劃服務:該項目僅限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
                   務之保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其辦理再保險規劃與諮詢應與原經
                   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 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指非經該保險經紀
                   人洽訂之保險契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
                   約無利益衝突者。
          貳、 前點所稱報酬,包括金錢、借款、保險費之成數、債務之免除、旅遊
               招待、獎品或禮物等各種形式。
          參、 保險經紀人如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時,應明確告知報酬係採
               以下何種方式收取 ( 若無收取報酬則免 ) :
               一、 按次計費
               二、 按時計費
               三、 按件數計費
               四、 按保險費之特定比例計費
               五、 其他經保險經紀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議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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