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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附件二: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定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
壹、 保險經紀人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之標準,應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及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以從事下列業務範圍為限:
一、 洽訂保險契約
二、 提供風險規劃服務,包含以下項目:
( 一 ) 人身風險規劃
( 二 ) 財產風險規劃
( 三 ) 責任風險規劃
( 四 ) 損害防阻規劃
( 五 ) 其他與保險或風險規劃相關諮詢與服務
三、 提供再保險規劃服務:該項目僅限經本會核准經營再保險經紀業
務之保險經紀人始得辦理,且其辦理再保險規劃與諮詢應與原經
手之再保險契約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 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協助保險理賠申請事宜,指非經該保險經紀
人洽訂之保險契約所生之理賠申請案件,且限與原經手之保險契
約無利益衝突者。
貳、 前點所稱報酬,包括金錢、借款、保險費之成數、債務之免除、旅遊
招待、獎品或禮物等各種形式。
參、 保險經紀人如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時,應明確告知報酬係採
以下何種方式收取 ( 若無收取報酬則免 ) :
一、 按次計費
二、 按時計費
三、 按件數計費
四、 按保險費之特定比例計費
五、 其他經保險經紀人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議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