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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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公證人應將執業證照正本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個人執業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出示執業證照及服務證件正本或影本。
          第三十二條
             公證人應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將各
             類業務及財務報表,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其報表格式由主管
             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公證人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其於限期內報
             告營業狀況。
             公證人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應確實辦理
             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
             主管機關。公證人公司應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
             及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
          第三十三條
             公證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後,應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
             公證人非依前項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領有會員證,不得申領執業證
             照經營或執行業務。
          第三十四條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或改選時,應將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分報
             內政部及主管機關備查。
             公證商業同業公會應於其網站公開揭露所屬會員名稱、資本額、營業所
             在地、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證人公司最近一年內無違反法令受主管機關處分者,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設立分公司。
             公證人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任用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 申請書,並載明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二、 董事會決議增設分公司之會議紀錄。
               三、 預定分公司經理人之身分證明及符合第十一條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
               四、 任用之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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