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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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十二、 相關事項未依主管機關規定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十三、 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報業務、財務報表,或其所提報之資
料不實或不全。
十四、 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
第三十八條
公證人未依本規則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及投保專業責
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其執業
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
第六章 外國公證人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核准公司組織之外國公證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分公司經營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
第四十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第四十一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公證業務許可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
一、 外國公證人公司許可申請書。
二、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核准設立登記及經營業務範圍等證明
文件。
三、 本公司執行業務之重要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
文件。
四、 經其本國主管機關或機構許可及其董事會同意在中華民國設立分
公司之文件。
五、 本公司章程。
六、 營業計畫書。
七、 任用之公證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
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一 ) 任用之公證人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