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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六、 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益
等情事。
七、 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第十六條
稽核人員應參加下列訓練:
一、 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
公司、銀行之稽核人員,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加經主管
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專業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並應經前述
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二、 在職訓練: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
相關業務專業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
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
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當年度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
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相關業務專業
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稽核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
辦理專案查核。
稽核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
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十八條
稽核人員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
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 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業務狀況、法令遵循、各項業務作業
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護管理、教育訓練、消費者權益保
護措施及自行評估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 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
建議。
三、 對主管機關、會計師、稽核人員與自行評估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
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
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