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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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77
第五條
保經代公司申請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 已依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
理制度實施辦法建立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
及程序者。
二、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上,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 已委託會計師辦理年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者。
四、 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 ( ISO27001 ) 之驗證,及建立防
禦網路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 ( distributeddenial-of-serviceattack,
DDoS ) 之網路流量清洗機制者。
第六條
保經代公司已與保險公司建立網路投保業務者,得提供既有保險客戶就
其經該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所洽訂之保險契約有關之網路保險服務。
其網路保險服務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
之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 )
之規定辦理。
保經代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業務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以代理或業務
合作之保險公司得辦理網路投保之保險商品種類及範圍為限。
第八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或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保
險客戶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並於完成註冊及身分
驗證作業後,始得辦理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
一、 以網路方式:
( 一 ) 保經代公司應於公司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
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聲明事項、履行個
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
險客戶閱覽、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
務同意後,始得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