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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
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106.11.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60256392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 107.10.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6251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保經代公司: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公司,及經
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之銀行。
二、 網路投保業務:指為自然人之要保人於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
程序後,透過保經代公司網頁與保險公司締結或洽訂保險契約之
業務。
三、 網路保險服務:指保經代公司既有保險客戶於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後,透過保經代公司網頁與保險公司連線辦理除網路投保
以外之各項保險服務。
第三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於公司建置網站專
區、網頁或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 APP ) 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
不得自行建置。
第四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認代理或業務合作之保險公司將所
節省之成本於保險商品附加費用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