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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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
             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 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 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
             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
                   萬元。
               二、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
             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六條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二百萬元。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
             保險:
               一、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
                   萬元。
               二、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七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時,應
             向所屬公會報備;變更保險金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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