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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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項規定金額之二倍
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 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
二、 代理人或經紀人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
三、 公證人同時申領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照。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
該款規定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
萬元。
二、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
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六條
經紀人應投保保證保險,保險金額採單一總限額制,保險期間不得中斷。
前項保證保險,以個人型態執行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公司型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二百萬元。
經紀人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列各款金額者,應依各該款規定投保保證
保險:
一、 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六百
萬元。
二、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經紀人所投保保證保險,其自負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
第七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於投保或續保專業責任保險或保證保險時,應
向所屬公會報備;變更保險金額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