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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保險代理人申請同時代理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審核要點
六、 保險代理人公司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
( 一 ) 申請書。
( 二 ) 董事會議事錄;其為有限公司者,應提供全體董事同意書。
( 三 ) 未來業務發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業務發展、人員配置、
管理及培訓計畫。
( 四 )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 五 ) 僱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資
格條件之證明。
( 六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個人執業代理人申請本業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
( 一 ) 申請書。
( 二 ) 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所定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條
件之證明。
( 三 ) 符合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 四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七、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許可辦理本業務,應指派適任及適當人數之簽署人
或具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
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資格之人負責查核第五點之執行情形,並不得有
利益衝突之情事。
前項查核之人員每年應向公司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提交書面查
核報告至少一次;查核發現缺失及異常情形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
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監察人及董事會或全體董事
查閱。
前項查核報告與工作底稿及改善辦理情形等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
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