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75
第八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所屬公會應將前條之投保情形向主管機關申
報之。
第九條
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繳存保證金或投保相關保險未符合本辦法規
定,無正當理由者,得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第十條
銀行及外國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
本辦法規定繳存保證金與投保相關保險。
本辦法所稱前一年度營業收入於銀行第一年度經營業務時,係指銀行或
其關係企業轉投資成立或概括承受之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
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總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