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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管理辦法


                   ( 二 )  保險客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時,須填寫足資驗證其身
                        分之個人基本資料,經由身分驗證程序取得帳號。
                   ( 三 )  保險客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經代公司應發送一
                        次性密碼 ( 以下簡稱OTP ) 至保險客戶手機或電子郵件信箱,
                        以確認身分。保經代公司發送OTP後,應引導保險客戶輸
                        入該OTP以完成身分確認。
               二、 以親臨方式:
                   ( 一 )  保險客戶得以親臨保經代公司或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
                        申請辦理。
                   ( 二 )  保經代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明之方式提供法定
                        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投保或網路保險服務
                        聲明事項、履行個資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險客戶閱覽
                        並簽名同意,以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 三 )  保險客戶應提供足資驗證其身分之個人基本資料。
             保險客戶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後,如於申請完成後五
             年內未再經由該保經代公司與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或辦理保險服務,
             非經重新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不得再利用帳號密碼進行網路投保作業或
             網路保險服務。
          第九條
             保經代公司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採自動化系統簽署作業,經與代理或業務
             合作之保險公司確認或同意,所訂定系統自動處理之條件、範圍、簽署
             內容及內部稽核方法者,該系統經簽署人審核簽署後,得免經簽署人員
             逐案簽署。
             辦理首次自動化系統簽署前,應進行下列作業,及召開網路投保簽署會
             議,就下列事項進行確認,並應將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作成會議紀錄,
             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 檢視上架商品內容與保單條款相符。
               二、 建立瞭解要保人之需求及商品或服務之適合度之機制。
               三、 檢視簽署作業符合相關法令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
             辦理系統自動簽署後,每季應依前項規定辦理至少一次。網路投保相關
             法令修正或新增商品種類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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