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725
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699
第四十三條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
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
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
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
求返還之。
第四章 保險業之監理
第四十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 預期損失。
二、 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 安定基金。
四、 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 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
公告之。
第四十五條
本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擬訂,提經社會公正人
士組成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布之。
前項費率擬訂工作,得委託適當專業機構辦理。
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及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
情形擇一採用之。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發布之保險費
率計收保險費。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查詢服務。
第四十六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
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