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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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
             保險人應設立獨立會計,記載本保險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屬於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預期
             損失者,應專供本保險理賠及提存各種準備金之用,其預期損失與實際
             損失之差額,應提存為特別準備金,除因調整保險費率、調高保險金額、
             彌補純保險費虧損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處理外,不得收回、移轉或供其
             他用途。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之提
             存、保管、運用、收回、移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
             商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七條之一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
             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八條
             保險業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本保險之會計處理與業務財務資料陳報、各種準備金提
             存、保管、運用、收回及移轉之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十萬元
             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人違反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四十六條所定辦
             法中有關正確記載承保資料、辦理理賠或第十五條通知方式之規定者,
             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主管機關為前四項處分時,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並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 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二、 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三、 停止於一定期間內接受本保險之投保。
               四、 撤銷或廢止經營本保險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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