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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6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第二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
             險 )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
             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 診療費用:
                   ( 一 )  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 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
                          行負擔之費用。
                        2. 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
                          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
                          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
                          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 ( 含輔助器材費用 ) 及非具積
                          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 二 )  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
                        得高於衛生福利部所訂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
                        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
                        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
                        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
                        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
                   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
                   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 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
                   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 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
                   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 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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