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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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07


               四、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
                   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 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 ( 含輔助器材
                   費用 ) 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接送費用,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
             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
             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障害
             項目之障害狀態、殘廢等級、審核基準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
             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 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
             表 ) 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
             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 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 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 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 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 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 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 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 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 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 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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