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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十一、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四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
辦理:
一、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
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
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
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
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
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
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第五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
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
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
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