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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十一、 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 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 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 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 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四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時,本保險之保險人依下列規定審核
             辦理:
               一、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任一項目時,按各
                   該項目之殘廢等級給與之。
               二、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二項目以上時,
                   除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外,按其最高殘廢等級給與之。
               三、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
                   第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一等級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四、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
                   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二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二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五、 受害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
                   一等級間二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但最高等級為第三等級以上時,按第一等級給與之。
               六、 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所審核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
                   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第五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
             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給付標準給與之。
             受害人因同一交通事故已受領殘廢給付,後因原障害部位惡化而加重殘
             廢程度或死亡者,比照前項扣除已領殘廢給付方式給與之。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七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
             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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