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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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01
三、 保險商品以核准方式送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乙份送
交主管機關,前述文件應以雙面列印檢送;採備查方式送審者,除另
有規定外,應將下列文件以光碟乙份送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前述
光碟封面應註明公司名稱、發文日期及發文文號,相關文件及所屬附
件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涉及簽名之附表應包含經相關簽署人員簽章
之頁面,如有另為指定之檔案格式亦需併同檢附,並分別以明確檔案
名稱標示:
( 一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 ( 附表一 ) 。
( 二 ) 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 附表二 ) 。
( 三 ) 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 附表三 ) 。
( 四 ) 保險單條款對照表 ( 初審用 ) ( 附表四 ) 。( 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
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 五 ) 保險商品修正對照表 ( 複審用 ) ( 附表五 ) ( 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
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 六 )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 附表六 ) 。
( 七 ) 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 ( 附表七至附表九 ) 。( 另同時檢附以word檔
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 八 )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附表十一 ) 。
( 九 ) 要保書。
( 十 ) 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 附表十 ) ( 另
同時檢附以word檔案格式存放之電子檔 ) 、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
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附表十一 ) 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 十一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保險商品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巨大
保額之商業火災保險、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
任保險、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保險,及各公私立機關 ( 構 ) 及學校等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所需非屬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之財產保險,僅
需報送附表一及附表十一。
保險業送審之保險商品屬共保業務者,由出單公司依相關規定
送審,其他共保公司無須再行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