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882

854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2. 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
                         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 四 )  附約需配合記載其效力終止之情形。
          一九八、 附加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一年期
                   保險附約 ( 適用於主契約保單帳戶中扣款者 )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  保險費 ( 保險成本 ) 之名詞定義,應於附約明定。
                   ( 二 )  應於主契約條款中訂定繳交附約保險費 ( 保險成本 ) 之約定。
                       如主契約為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附約終止後退還之保險費 ( 保險
                       成本 ) 如何再投資,應於主契約條款中訂明
                   ( 三)  附約之保單條款中應訂定保險責任之開始、催告與寬限期間等。
                   ( 四 )  應就主、附約同時投保及主契約生效後再投保附約之情況,分
                       別約定附約保險責任之開始。
                   ( 五 )  應將附約保險費 ( 保險成本 ) 之收取方式於附約條款內作完整明
                       確規範。
                   ( 六 )  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當月主契約或附約保險費 ( 保險成本 ) 之
                       相關處理方式,應於條款中明確訂定。
          一九九、 投資型保險商品附加有解約金之長年期健康保險附約,應同時符合
                   下列事項:
                   ( 一 )  附約保險費不得由主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中支應。
                   ( 二 )  要保人辦理解約時,保險公司須提供各險解約金明細表。
          二○○、 主契約未規範墊繳附約保險費時,不得於附約規範由主契約墊繳其
                   保險費。
          二○一、 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解除契約之事由,以「要保書書面詢問
                   的告知事項」為限。
          二○二、 具解約金之保險契約於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時,保險公司應於接獲
                   通知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二○三、 契約條款中有關「失蹤處理」之約定,如有返還保險費者,應歸屬要
                   保人,並應於「保險金的申領」條文中明確區分。
          二○四、 保險公司除因險種特性之必要外,不得於示範條款規定外增列申領
                   給付文件。
          二○五、 除失能保險金之給付外,保險公司不得要求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
                   檢驗。
                   健康保險不適用前項規定。
   877   878   879   880   881   882   883   884   885   886   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