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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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七三之七、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如使用通貨膨脹率或其他因素反映成本
                       應說明必要性與合理性。
                      具保險費調整機制之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保單條款中需載明:
                           1. 調整保險費率之條件。
                           2. 每次調整保費之上限。
                           3. 通知要保人新保險費率之方式及時點。
                           4. 新保險費率計收之起算時點。
                           5. 要保人不同意新保險費率之處理方式。
                           6. 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保險費率。
                      ( 二 )  擬訂「保險費調整機制作業準則」,應包括:
                           1. 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前之風險控管。
                           2. 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時之相關作業。
                           3. 啟動保險費調整機制後之風險控管。
                       保險公司未採取保險費調整機制時,應說明其風險控管措施。
          一七三之八、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之商品名稱應以括弧加註實物給付型保
                       險商品。

                                 第十二章  其他

          一七四、 保險費的墊繳應於保險契約中明定。另主、附約保險費的墊繳
                   範圍、方式與順序 ( 如約定墊繳範圍包括本契約及以後附加之附
                   約 ) ,並應於要保書明白揭露,且經要保人同意。
          一七五、 條款之擬訂務必針對商品特性訂定,如承保年齡為零歲起,則不
                   應有「錯誤年齡低於最低承保年齡時,應俟達最低承保年齡時起
                   生效」之條文。
          一七六、 同一保險契約對同一意涵之用語,應務必相同。
          一七七、 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應明定續年度保險費之寬限期條款。
          一七八、 非單一被保險人保單,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皆負有告知義務者,
                   其個別被保險人如有違反告知義務,不應影響整個契約。
          一七九、 終身保險附約,僅得附加於終身保險主約。
          一八○、 條款引用附表或附件時,其名稱應與附表或附件之名稱相同。
          一八一、 除依法令或險種特性 ( 如年金保險 ) 於保險契約另有規定外,保險
                   事故發生或期間屆滿,保險金額以一次給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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