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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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二一七、 人身保險商品所採用之附加費用率不得為負。
二一七之一、 保險商品之解約費用應合理,並應於送審文件中載明其實際
收取年期及各年期之解約費用率。
二一八、 要保書不得於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中任意增列項目。
二一九、 保險商品非年繳之各種繳別係數,以月繳對年繳為 0.088、季繳對
年繳為 0.262,半年繳對年繳為 0.52為原則,如非採用前述原則
者,應於送審文件中提具精算說明。
二二○、 ( 刪除 )
二二○之一、 傷害失能給付保險金屬於失能給付之一種,除配合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
應依失能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
二二○之二、 保險公司送審商品時,應於計算說明書訂定各項投保金額及
年齡上限,並於風險控管說明書中一併就各項投保金額及年
齡上限設定提具核保政策、風險控管措施及銷售必要性說
明,並經簽署核保人員簽署。
二二○之三、 保險商品之設計除提供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損害之
保險保障外,尚提供鼓勵機制以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
身健康管理觀念及行為,以利健康促進之正向效果者,於送
審時,除鼓勵機制之成本尚無具可信度之統計資料可供引用
者,其鼓勵機制部分得排除第十五點之一第一項、第七十七
點及第一百八十四點規定之適用外,餘各項費率之計算仍需
遵循本注意事項。
前項鼓勵機制係指保險商品設計時,符合約定健康管理條件
時,保險人提供健康管理回饋,並以下列方式辦理者:
( 一 ) 降低保險費或提供現金給付。
( 二 ) 提高全部或部分保險給付項目之保險金額。
( 三 ) 其他以非現金方式給付鼓勵被保險人落實或提升自身健
康管理觀念及行為者。
第一項排除適用第十五點之一第一項規定者,應訂定相關風
險控管措施 ( 如管控商品銷售數量之方式 ) ,並於風險控管說
明書等相關保險商品送審文件中載明。
第十三章 附則 ( 刪除 )
二二一、 ( 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