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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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849


                       ( 二 )  保險商品合格簽署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書,應包含計算保
                           險費率所用的實物給付精算假設合理性說明。
                       ( 三 )  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應針對實物給付之通貨膨脹率及
                           其他與訂定費率有關之精算假設進行測試。
                       ( 四)  符合第一七三點之六、一七三點之七規定之相關說明文件。
          一七三之六、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應由保險公司自行或與異業廠商合作
                       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自行提供約定之物品或服務
                       時,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應瞭解要保人對實物給付之需求,銷售該等保險商品前
                           並應建立商品適合度政策。
                       ( 二 )  銷售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時,應於保單條款及商品簡介
                           揭露實物給付之內容及給付限制等相關資訊。
                       ( 三 )  應辨識於實物給付營運過程中可能面臨之狀況並建立因
                           應之作業機制,其機制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提供實物給付之相關作業流程。
                           2. 實物給付未依約提供時之相關處理機制,其處理機制
                             考慮之因素應至少包含保險公司自身、保戶、法令及
                             社會環境變化。
                           3. 受益人對實物給付內容或品質之瑕疵或不滿意所產生
                             糾紛之處理機制。
                       實物給付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與異業廠商合作提供約定之
                       物品或服務時,應遵循下列事項:
                       ( 一 )  前項各款規定。
                       ( 二 )  應於保險商品簡介及公司網站標示查閱合作廠商相關資
                           訊之方式。
                       ( 三 )  應與合作廠商簽訂契約,載明實物給付之項目內容,及
                           雙方之權利義務及違反之效果。
                       ( 四 )  應定期 ( 每年至少一次 ) 及不定期對合作廠商進行查核或
                           監督,確保無違反契約之約定。
                       ( 五 )  因合作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致保戶實物給付權益受有損
                           失,保險公司仍應對保戶依約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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