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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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一九二、 商品之設計有變更原契約效力或保險期間或受益人之約定者,應
以批註條款設計。
一九三、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繳保險商品之總保費不得大於身故
保險金額。
一九四、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繳保險商品應以光碟檢附下列資
料,且應以pdf檔案格式存放:
( 一) 依保戶投資理財觀點,舉例試算保戶之採躉繳之投資報酬率。
( 二 ) 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計動機,並具體說明防杜保戶規避稅
賦之配套措施 ( 如:限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滿
期 ( 生存 ) 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及投保金額上限隨年齡增
加而遞減等 ) 。
( 三 ) 各險 ( 含送審商品 ) 之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 四 ) 有關送審商品資產負債管理 ( ALM ) 方式,並以現金流量測試
分析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 五 ) 公司之風險控管 ( 含利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 。
( 六 ) 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率。
( 七 ) 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躉繳與非躉繳
保費之利潤分析及敏感度測試等精算報告。
( 八 ) 說明逆中介之因應方式。
一九五、 附約延續批註條款於要保人身故時,以附約被保險人為繼任之要
保人。但可事先約定未成年之附約被保險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繼
任要保人。
一九六、 分紅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一 ) 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應繼續維持其分紅保
單之特性。
( 二 ) 以紅利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部分,各保險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
分紅,惟若改為不分紅,該部分必須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 三 ) 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得由各保險公司依其
實際情況決定採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如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
改為不分紅保單者,轉換條件必須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 例
如:較高之預定利率、較低之死亡率 ) ,並應於要保書及保
單條款中充分揭露,另於計算說明中亦需載明辦理展期定期
保險後,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