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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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33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
                   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
                   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
             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利率計算 ( 不得低於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 )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
             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 要、被保
             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 ) 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
                   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變更住所
          第二十七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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