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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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39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
             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
             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
             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
             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
             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
             之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
             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
             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
             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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