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966

938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
             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
             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
             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
             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
             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
             催告到達翌日起○○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
             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
             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
             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961   962   963   964   965   966   967   968   969   970   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