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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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41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六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失能診斷書。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失能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除外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失能。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按第○條的約定
給付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十九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份,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