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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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37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 「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
             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
                   之團體。
               三、 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 「失能」,是指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失
             能程度之一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
             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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