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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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67.12.30財政部 ( 67 ) 台財錢字第 23745號函訂定發布;並自
68.7.1起一律採用
2. 中華民國 77.6.30財政部 ( 77 ) 台財融字第 770202256號函准予備查
3. 中華民國 83.1.14財政部 ( 83 ) 台財保字第 832051039號函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85.9.9財政部 ( 85 ) 台財保字第 85236995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及名稱 ( 原名稱: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新名稱:團體
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5. 中華民國 86.7.17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號函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87.1.20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2432061號函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87.9.28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1866181號函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90.9.20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08624號函修正發布第 18
條第 1項第 3款;並自 90.10.15起實施
9. 中華民國 95.10.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7條;並自 96.1.1起實施
94.5.2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號函及人身
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 94.12.16、95.1.11第 828、831次會議紀錄辦理
10.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8、9、23、24、26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2、5、17、18、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12.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17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