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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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1. 中華民國 67.12.30財政部 ( 67 ) 台財錢字第 23745號函訂定發布;並自
                   68.7.1起一律採用
                 2. 中華民國 77.6.30財政部 ( 77 ) 台財融字第 770202256號函准予備查
                 3. 中華民國 83.1.14財政部 ( 83 ) 台財保字第 832051039號函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85.9.9財政部 ( 85 ) 台財保字第 85236995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及名稱 ( 原名稱: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契約示範條款;新名稱:團體
                   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5. 中華民國 86.7.17財政部 ( 86 ) 台財保字第 862397215號函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 87.1.20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2432061號函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 87.9.28財政部 ( 87 ) 台財保字第 871866181號函修正發布第 19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 90.9.20財政部 ( 90 ) 台財保字第 0900708624號函修正發布第 18
                   條第 1項第 3款;並自 90.10.15起實施
                 9. 中華民國 95.10.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561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27條;並自 96.1.1起實施
                   94.5.2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壽會文字第 94051269號函及人身
                   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 94.12.16、95.1.11第 828、831次會議紀錄辦理
                10. 中華民國 104.6.2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號函
                   修正第 8、9、23、24、26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 107.7.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8160號函
                   核定修正第 2、5、17、18、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12. 中華民國 108.4.9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號函修
                   正發布第 17條條文,並自 109.1.1起實施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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