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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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7-3  社區專業人力資源服務內容一覽表(續)

                                                                                                                     第七章
                     專業人員                                         服務內容


                                       1.  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                                            處遇性輔導

                                         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具體工作包

                                         括:脆弱家庭個案、法定通報個案。

                                       2.  進行法定通報案件(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家
                 社會工作師                   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通報之家暴、性侵害、
                                         性騷擾、性剝削等)之評估處遇及後續追蹤服務。

                                       3.  透過社政單位的社工人員角色,有效連結與媒合民間資源。
                                       4.  協助緊急、短期、長期安置期間案主之安置適應及生活照護等處
                                         遇工作。




                                        執業場所是在醫院,對患者進行各項精神疾病、精神官能症等診斷
                 精神科醫師
                                        以及藥物治療。只有精神科醫師可以做「診斷」以及「開藥」。



                                        為提供兒童、青少年身心困擾問題,許多醫院設有兒童心智科,透

                                        過專業診斷、治療與訓練予以協助。兒童心智科醫師亦與家庭、學
                 兒童心智科醫師                校合作,協助孩子與家長解決生活中的身心問題。服務類別包括: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幼兒自閉症、情緒困擾與障礙、發展遲緩及精

                                        神疾病等項目。



                                        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及其教師與家長之專業鑑定、服務、安置、教學
                 特殊教育人員
                                        與輔導資源等服務。





                                       1.  執行少年行為偏差輔導服務工作。
                                       2.  辦理少年法令常識、親職教育等宣導及各項少年團體輔導活動。
                                       3.  區域內相關機關團體協調聯繫,合作辦理協調會報或少年犯罪防

                 少年輔導委員會                 治等工作。
                 人員                    4.  辦理志工招募與管理。
                                       5.  指導志工協助從事少年輔導服務等相關知能。

                                       6.  執行其他有關少年輔導事項工作。
                                       7.  執行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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