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P. 261

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參   輔導資料的調閱

                                                                                                                     第八章
               一、輔導資料的保密性


                    學生輔導資料係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受輔學生的個人隱私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輔導資料的建立與運用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二、輔導資料的調閱需合法

               (一)受輔學生仍在學並還在接受輔導服務


                      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受輔學生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
                      印或攝影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或卷宗。


               (二)受輔學生已畢業或已不再接受輔導服務

                      當行政程序不在進行中,則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若已滿 20 歲,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僅當事人可調閱;若當事人滿未 20 歲,法定代理人亦可調閱。


               (三)機關的調閱

                      面對機關的調閱,如:法院來函調閱輔導資料,則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70 條。學校過去在接獲法院來函調閱輔導資料,都以為一定得將輔導資料全數轉出,

                      事實上若法院需要學生輔導資料所處理的案件,與當初蒐集學生輔導資料之目的明顯不
                      相符合時,學校經由行政程序是可以加以拒絕的。故學校在接獲其他機關來函索取學生

                      輔導資料時,應先請對方敘明索取資料之目的,再加以判定此目的是否可以提供學生輔

                      導資料。若為學校間的函索學生輔導資料,則適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需先

                      確認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參閱第九章。

               三、提供調閱輔導資料之原則

                    若學校同意輔導資料的調閱,宜掌握最少量、最小揭露的原則、以學生權益為首,不可透

               露能辨識個人身分之相關訊息。在提供資料時,須先了解對方需要調閱的目的為何,若對方申

               請調閱的目的合法,學校僅提供對方所申請的訊息,與調閱目的無關之資訊則不宜提供。提供

               時,必須保護紀錄中所提及其他人員的隱私權,例如:團體輔導的其他成員資料,個別諮商與

               輔導裡與之互動的同儕隱私資料。

               四、輔導資料是否可變更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1 條之規定,學校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所以當輔導資料




 247                                                                                                             248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