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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8-16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摘要(續)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八章
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輔導資料的建立與運用
《個人資料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保護法》 第16 條 五、公務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要,且資料經處理或經蒐
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時。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運用 七、經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 上述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
施行細則》 第17 條 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
《兒童及少年福利 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
與權益保障法》 第70 條 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
機構應予配合。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學生輔導資料應由學校指定場所保存,其保存方式、時限及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輔導法 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學生輔導資料,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已
施行細則》 第10 條 逾年限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 1 次為原則。
第5 條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
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同時應取得學生本人
第6 條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但有例外情況)。
《學生轉銜輔導
及服務辦法》 第7 條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必要者,得
請求原就讀學校提供輔導資料。
辦理轉銜輔導及服務人員,於職務上知悉秘密、隱私或製作持有文書,應予保密,非
第8 條 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保存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下列權利:請求查詢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
第3 條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
第10 條 應依當事人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除非例外。
《個人資料
保護法》 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正或補充、停止處理或利用;
第11 條 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上述兩項,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14 條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機關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
《行政程序法》 第46 條 政機關不得拒絕,除非例外情況。
資料若涉及無保密必要,仍應准許當事人閱覽;若關於自身記載有錯誤者,當事人得
檢具事實證明並請求更正。
結語
輔導資料之蒐集與建立主要在協助學生輔導工作之進行,輔導人員在建立、運用及管理輔
資料時,一切以受輔學生的福祉為最優先考量,除了要遵守輔導工作的倫理規範外,亦應符合
《學生輔導法》的相關規定。隨著社會的變遷,輔導資料的調閱與運用更加頻繁:面對輔導資
料調閱食,可以符合《行政程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原則;若為轉銜輔導之運用則需
符合《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本手冊將於第九章詳述轉銜輔導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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