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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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誤,學校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所以受輔學生畢業後可以依法查閱自己的
輔導資料,若認為紀錄有誤是可以請求更正或補充。當學生還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
得申請閱覽卷宗或請求更正學生輔導資料;如果學生已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倘
認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需申請閱覽卷宗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得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為之,但不能請求更正或補充學生輔導資料之權利。
智慧小 BOX :家長要調閱學生輔導資料,學校要不要提供?
其依據為何?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7 條「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
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學生或法定代理人得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
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
限。」學校基於專業判斷,不適合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可主張的相關規定為:
◎《教師法》第 16 條第 6 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17 條第 8 款: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學生輔導法》第17 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
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
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六、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七、當事人就第 1 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
相關機關更正。
八、學校基於專業判斷,可提供學生輔導資料時,可主張的相關規定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下列權利:請求查詢
或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17 條: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
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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