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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



                    對學校輔導人員來說,常需要面臨專業倫理及法律通報間拉扯掙扎的決策困境。某些決策

               困境在法律通報後可能面臨諮商關係的挑戰,但若不依法通報,輔導人員也將會把受輔學生、

               自身與學校機構置身在違法風險中。面對倫理兩難,值得輔導人員深思的是,一旦違背了法律,
               輔導工作以當事人為最大受益者的初衷是否也遭遇挑戰?


                    「懂法,不是『只』為了免罰。」更精確地說,應該是希冀「懂法」,可協助輔導人員在

               進行相關決策時,能爭取與創造「不違法、盡自己職責,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獲益及承受最小
               風險」的雙贏(輔導人員與受輔學生)、甚至三贏(輔導人員、受輔學生、學校)的局面。表

               8-16 是以「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管理」三大面向分類,包含:建置、運用與保存的歷程所需

               熟知的重要法規加以摘要說明。



                                    表 8-16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摘要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行政程序法》        第3 條    本法規定行政作為;惟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則不適用。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
                                     第6 條    或利用(但有例外情況)。
                                     第8 條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例外情況)。
                        《個人資料
                建置       保護法》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列之一: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15 條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第18 條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        第14 條   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法施行細則》        第16 條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學生輔導法》        第17 條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有例外情況)。
                       《學生輔導法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施行細則》        第9 條    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運用                   第3 條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保護法》                五、請求刪除。
                                             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第5 條    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來源(但有例外
                                     第9 條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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