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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
對學校輔導人員來說,常需要面臨專業倫理及法律通報間拉扯掙扎的決策困境。某些決策
困境在法律通報後可能面臨諮商關係的挑戰,但若不依法通報,輔導人員也將會把受輔學生、
自身與學校機構置身在違法風險中。面對倫理兩難,值得輔導人員深思的是,一旦違背了法律,
輔導工作以當事人為最大受益者的初衷是否也遭遇挑戰?
「懂法,不是『只』為了免罰。」更精確地說,應該是希冀「懂法」,可協助輔導人員在
進行相關決策時,能爭取與創造「不違法、盡自己職責,並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獲益及承受最小
風險」的雙贏(輔導人員與受輔學生)、甚至三贏(輔導人員、受輔學生、學校)的局面。表
8-16 是以「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管理」三大面向分類,包含:建置、運用與保存的歷程所需
熟知的重要法規加以摘要說明。
表 8-16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相關法規摘要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行政程序法》 第3 條 本法規定行政作為;惟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則不適用。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
第6 條 或利用(但有例外情況)。
第8 條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例外情況)。
《個人資料
建置 保護法》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列之一: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15 條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
第18 條 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 第14 條 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法施行細則》 第16 條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學生輔導法》 第17 條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有例外情況)。
《學生輔導法 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施行細則》 第9 條 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運用 第3 條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個人資料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保護法》 五、請求刪除。
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
第5 條 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來源(但有例外
第9 條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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