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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說明



                壹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精神



               一、立法依據

                    根據《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並得建置學

               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工作。

               二、立法之重要性


                    過去,沒有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機制與法源依據時,部分學生會因畢業、轉學或復學情
               況,中斷其輔導服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立法目的即希望避免這些有輔導需求的學

               生因學制轉換或轉學、復學的銜接階段,造成輔導工作的停滯或退化,因而建置轉銜輔導機制,

               協助各級學校針對在學曾經接受過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之高關懷學生,經評估其身心狀況及輔

               導需求後,於後一階段入學後仍有持續諮商輔導需求,透過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使後一階段
               輔導人員能及早了解與介入,使其輔導需求得以銜接,提升就學適應。



                貳   轉銜輔導之服務對象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需接受轉銜輔導及服務之對象並非全體學生,而是有後

               續輔導需求之學生,因此在服務對象特別界定為「經由前一教育階段學校評估,於後一階段入

               學後仍有持續諮商輔導需求,透過轉銜機制,使學校輔導人員能及早了解與介入,以增進其學

               習與心理適應者之高關懷學生」。

                    此外,此辦法第 2 條明訂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不包括矯正學校與身心

               障礙學生。這是因為涉及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矯正學校學生,可優先以《少年事件
               處理法》之處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

               兒童及少年,可優先依《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配合福利、

               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等,以保障其受教權。至於身心障礙學生,

               因為《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

               務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等法規相較於本法為特別法,更能符合特殊
               學生的需求,但在各項評估時,建議仍以學生需求為評估重點,完善學生的輔導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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