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2 - 心輔手冊_國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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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書的取得
(一)現就讀學校取得同意書的作法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輔導資料之轉銜,現就讀學校應取得學生本人或
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在取得家長同意書的過程時,現就讀學校可以多強調轉銜輔導對
學生日後的就學幫助;同理回答其擔心疑慮,避免對轉銜學生標籤化,以降低家長的不
安及焦慮,之後再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在取得同意書的過程中,
學校務必先口頭溝通後,再提供書面同意書,同意書上均需留下輔導處(室)相關聯絡
人及聯絡方式,以供家長查詢相關問題。
若是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雖然《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無規定
一定要取得同意書,不過仍鼓勵現就讀學校需留有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之
依據,例如:申請書、紀錄。現就讀學校若為避免日後爭議,最好仍請家長(法定代理
人)簽署同意書。
在《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中明訂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需取得家長(法定代理人)
同意書即可轉銜輔導資料:(1 )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2 )
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3 )依其他法規規定。同意書如表 9-7 所示,
現就讀學校取得後,即可行文請原就讀學校輔導處(室)提供受輔學生的輔導資料。
(二)原就讀學校收到同意書後的作法
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
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其期間之算法,說明如下:
1. 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
始日不計算在內;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
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除上述情形外,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作
天,自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
◎ 舉例 1 :
原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1 日(四)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
料時,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16 日(五)前以密件函轉現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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