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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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學生申訴
《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
道。」《學生輔導法》第 12 條規定: 學生對學校或輔導相關人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
供申訴服務;其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
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 12 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
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上開法令之規定,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件,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不過學
校之學生管教措施由學校學務處或學生獎懲委員會議作成決議,主責單位為學務處。因此,當
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件時,為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議,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通常由校長依其權
責指定主責單位。
申訴是公民教育的一環,學生申訴的對象可能是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系統的管教措施。
有時在申訴事件過程中,因已累積諸多不滿情緒、或覺得懲罰不公等,因此,在受理及處理學
生申訴事件時,應更加注意程序之合理及完備。以下提出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件之應注意事項
供參考。
一、每學年度初學校即應依規定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可參考各縣市政府教
育局(處)訂頒之設置要點,學年度初即先行聘任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應避免發生接到
學生申訴案件時才急就章聘任申訴評議委員、成立委員會。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已訂頒有學生申訴及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或處理流程,學校應依
據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訂頒之辦法或流程謹慎處理。
三、學校應於學校網頁、學生手冊、或親師座談會資料中明確揭示學生申訴管道,包括申訴辦
法、申訴流程、申訴窗口及申訴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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