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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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6-1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相關法規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六章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
                                      第8 條
                                               例外情況)。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一:

                         個人資料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建置                   第15 條
                          保護法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第18 條
                                               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第16 條
                        法施行細則                  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有例外
                        學生輔導法        第17 條
                                               情況)。

                                               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
                         施行細則
                                               具正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
                                      第5 條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
                                               具正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運用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個人資料                  二、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保護法                  三、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危險。

                                     第16 條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
                                                   要,且資料經處理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時。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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