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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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表 6-1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相關法規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第六章
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資料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有應明確告知事項(但有
第8 條
例外情況)。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一:
個人資料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建置 第15 條
保護法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
第18 條
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個人資料保護 機關告知當事人,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
第16 條
法施行細則 傳真、電子文件等方式。
輔導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負保密義務(但有例外
學生輔導法 第17 條
情況)。
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
施行細則
具正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
第5 條 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應與蒐集目的
具正當合理關聯。
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運用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個人資料 二、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保護法 三、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危險。
第16 條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必
要,且資料經處理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
定之當事人時。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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