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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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1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相關法規(續)
面向 法規 條文 內容摘要
學生輔導資料應由學校指定場所保存,其保存方式、時限及
學生輔導法 第9 條
銷毀,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學生輔導資料…,並應自學生
學生輔導法
第10 條 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已逾年限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
施行細則
1 次為原則。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學生轉
第5 條
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
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
第6 條 轉銜。同時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除非例
學生轉銜輔導 外情況)。
及服務辦法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介入性輔導
第7 條
或處遇性輔導必要者,得請求原就讀學校提供輔導資料。
辦理相關服務人員,於職務上知悉秘密、隱私或製作持有文
第8 條
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行使下列權利:請求查詢或閱覽、
保存 第3 條 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
等權利。
應依當事人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
第10 條
製給複製本(除非例外情況)。
一、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個人資料 更正或補充、停止處理或利用;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
保護法 提供利用之對象。
第11 條 二、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
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上述兩項,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者,不在此限。
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機關得酌收必要
第14 條
成本費用。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行政 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行政機關不得拒絕(除非例外情
第46 條
程序法 況);若關於自身記載有錯誤者,當事人得檢具事實證明
並請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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