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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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對「訊息揭露」並無強制規定,學校把握彈性協商空間並盡量以「訊息最少揭露原則」
因應,文字敘述建議採摘要式、客觀中立等方式呈現,以降低資料揭露風險。
第六章
(四)保密及例外原則:資料揭露是否做到保密及去識別性?是否屬於保密例外情況?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所定,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須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因此注意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去識別與匿名性」,例如使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用代碼或匿名、學生人臉照片以馬賽克處理、相關會議後確實回收資料並銷毀等做法,
以減少任何可辨識個人之資料訊息。
輔導人員須對「保密例外」保持敏銳:若可能傷害學生或他人、對國家安全有危害者及
法定通報個案類型等皆不屬保密範圍內,甚或知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包含疑似)等事
件時具有 24 小時內通報之責。
智慧小提醒:維護學生輔導與資料之訊息正確性的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當事人資料保護有較多法規著墨,包含當事人有其資料正確性維
護之行使權利、以及機構應負資料正確性維護之責任,其法規彙整補充如下表。學校在處理學
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時,應本著尊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行使權利,同時亦須了解機構有
應為及可不為之彈性。
機構的維護責任
當事人的權利行使
機構應為 機構可不為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 個資法第 10 條
◎ 個資法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
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 1.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個資法第 11 條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
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無例外情況)
正或補充之。
2.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於更正或補
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4. 請求停止蒐集、 ◎ 個資法第 11 條 ◎ 個資法第 11 條
處理或利用 1.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
依當事人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2. 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 ◎ 個資法第 11 條
5. 請求刪除 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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