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心輔手冊-國中版
P. 183

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對「訊息揭露」並無強制規定,學校把握彈性協商空間並盡量以「訊息最少揭露原則」

                      因應,文字敘述建議採摘要式、客觀中立等方式呈現,以降低資料揭露風險。
                                                                                                                     第六章
               (四)保密及例外原則:資料揭露是否做到保密及去識別性?是否屬於保密例外情況?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所定,學生輔導相關人員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須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因此注意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去識別與匿名性」,例如使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用代碼或匿名、學生人臉照片以馬賽克處理、相關會議後確實回收資料並銷毀等做法,
                      以減少任何可辨識個人之資料訊息。

                      輔導人員須對「保密例外」保持敏銳:若可能傷害學生或他人、對國家安全有危害者及
                      法定通報個案類型等皆不屬保密範圍內,甚或知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包含疑似)等事

                      件時具有 24 小時內通報之責。




                        智慧小提醒:維護學生輔導與資料之訊息正確性的相關法規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當事人資料保護有較多法規著墨,包含當事人有其資料正確性維
                   護之行使權利、以及機構應負資料正確性維護之責任,其法規彙整補充如下表。學校在處理學
                   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時,應本著尊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行使權利,同時亦須了解機構有
                   應為及可不為之彈性。

                                                               機構的維護責任
                    當事人的權利行使
                                                 機構應為                            機構可不為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  個資法第 10  條
                                     ◎  個資法第 1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
                                     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                 1. 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個資法第 11 條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
                                       料之正確,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更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無例外情況)
                                       正或補充之。
                                     2.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於更正或補
                                       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4. 請求停止蒐集、       ◎  個資法第 11 條                     ◎  個資法第 11 條
                         處理或利用       1.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
                                       依當事人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2. 個人資料蒐集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              ◎  個資法第 11 條
                    5. 請求刪除            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刪除、              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
                                       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173                                                                                                            174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