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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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即可;涉及個人隱私程度較高者,則應設有專人管理、專責處理,保管或調閱方式等
應於辦法內具體詳細寫明、以降低資料外洩或被不當使用之風險。
(五)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之管理流程與方式
以學校的管理作業時程來說,行政端常以「一學期」為單位做為回收或檢核學生輔導資
料與紀錄之時程。管理流程及方式的細項可包含相關執行人員的工作項目、時程表、回
收保存地點或取用調閱規定等。
二、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建置、運用與保存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建置」、「運用」與「保存」需把握以下四個原則:
(一)法定職權依法行事:執行法定職權所依據之法源為何?該法規詳細內容規定為何?
有關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須先判斷其是否為其「法定職權」內所執行之業務,而未具
有法定職權者則應迴避之;這包含「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法定職權」及「校內管理辦法授
予相關人員職權」兩部分:
1.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法定職權: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
法》,學校在執行學生輔導工作過程,對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具有「管理職權」、「轉
銜職權」及「保存職權」等:
(1 )資料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管理: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9 條所定,學校應由專責
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學校應指定場所妥善保存之。
(2 )資料轉銜與通報: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9 條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所定,
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
務;學校應完成轉銜系統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3 )資料保存與銷毀:《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明訂,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
存媒體資料保存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 年。若已
逾保存年限則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 1 次為原則。
2. 校內管理辦法授權:除上述法定職權外,亦可透過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訂立相關管理辦
法,授與相關人員權責管理。表 6-3 列出各類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之合適人員與
權責供參考,各校可因學生需求或校內行政運作方式等差異而酌予調整。
表 6-3 中,前三項為發展性輔導資料,因屬全校學生皆需建置、牽涉執行人員較廣,常由
輔導處(室)資料組管理,並需於建置及運用前宣導說明;第 4-7 項屬於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
資料,常由輔導處(室)輔導組管理,因涉及個人隱私程度高,管理者於資料處理方面須具保
密敏感度及妥善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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