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心輔手冊-國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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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並協尋中途輟學學生,必要時得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針對中途輟學
學生之家長處以罰鍰。學校亦可主動聯繫強迫入學委員會人員或村(里)幹事,討論中
途輟學學生相關系統合作輔導事宜。
4. 與衛政單位合作
學生疑似有精神疾患需要尋求醫療支援協助時,例如醫院或診所的兒童心智科/身心科
/精神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等。輔導人員需對精神疾患保持專業敏感度,同理家長或
學生對於「看醫生或到心智科就診」的心理衝擊或敏感反應,可以「多一個資源幫忙」
的角度試著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協調,建立就醫共識並提高其就醫意願。或當學生疑似有
自殺之虞或使用毒品問題時,可與自殺防治中心、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合作。
5. 與警政單位合作
若學生伴隨觸法之虞議題,學校需與當地派出所、少年隊、少輔會等有所聯繫,常見學
校聯繫窗口為學務處生教組,輔導人員需與生教組保持合作關係。例如進行家庭訪視
時,可邀請生教組共同前往,或請生教組聯繫警政單位協助;另外,當學生被通報中輟
後,若其屬於「行蹤不明者」,警政單位亦會加強協尋工作並與學校合作。
6. 與司法單位合作
若學生因犯罪議題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如已被列為保護管束學生),司法單位常會安排
少年保護官以掌理少年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
導等。通常少年保護官在掌理該生保護處分輔導時,會與學生進行「觀察行為協議」,
例如要求學生回到學校出缺席須穩定,並要求學生固定時間須會見少年保護官,以追蹤
其穩定度,輔導人員可與少年保護官取得輔導目標共識、保持聯繫確認其校內或司法輔
導狀況是否穩定。此外,少年法院(庭)也可能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裁定親職
教育處遇。
三、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流程與分工
輔導人員宜對中輟通報、復學輔導相關流程,以及學校人員職掌分工有清楚認識,才能依
法通報,並召開相關會議,引入相關資源共同幫助中途輟學學生。圖 8-1 參考高雄市國民中小
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處理流程圖,並加以修改,惟各縣市之處理流程或有不同,請以各
縣市之規定為準。
(一)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流程
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流程可粗分為「學生前 3 天之出缺席掌握」以及「第 4 日後中輟通
報及復學輔導」歷程;惟該流程可能因各縣市政府規範或校內行政及教師分工模式不同
而有所差異,以下流程說明請酌予參考之。
1. 中輟學生通報
(1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學校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
到校上課達 3 天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並應函送鄉鎮市區之強迫入學委員會,以利其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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