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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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二)法案研修與審議階段
1. 法規研修:100 年至 102 年 11 月,教育部召開相關法案研修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 第一章
政府、教育部相關單位,就《學生輔導法草案》提供意見並修正草案條文。經教育
部法規委員會會議、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函報草案至行 緒論
政院審議。
2. 法規審議:行政院審查會議通過後,於 103 年 3 月 7 日函報立法院,4 月 18 日立法
院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該會於 5 月 22 日詢答,10 月 6 日進行逐條審查,並
於 10 月 28 日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
貳 《學生輔導法》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在《學生輔導法》立法之前,學校輔導工作的法源散見於各相關的教育法規之中,因不
同教育階段由不同法規所規範,故制度與推動方式分歧,缺乏統一作法。《學生輔導法》為
學校輔導工作的專法,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我國學生輔導體
制得以建立,學生輔導經費的穩定性與優先性獲得確保,學生身心發展更具體獲得專業輔導
網絡協助,輔導師資與人員的專業發展獲得法規的支持(盧宸緯、李建興,2014)。以下就《學
生輔導法》所規範之重要概念進行說明:
一、明確制定輔導組織架構
(一)學生輔導諮詢會
《學生輔導法》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
詢會,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協調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
輔導工作,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課程教材活動等規畫研發,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
輔導工作。」
(二)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法》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
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規畫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
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並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及其他有
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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