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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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二)法案研修與審議階段


                      1. 法規研修:100 年至 102 年 11 月,教育部召開相關法案研修會議,邀請直轄市、縣(市)                                             第一章
                        政府、教育部相關單位,就《學生輔導法草案》提供意見並修正草案條文。經教育

                        部法規委員會會議、教育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 102 年 11 月 19 日函報草案至行                                                  緒論

                        政院審議。

                      2. 法規審議:行政院審查會議通過後,於 103 年 3 月 7 日函報立法院,4 月 18 日立法

                        院交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該會於 5 月 22 日詢答,10 月 6 日進行逐條審查,並

                        於 10 月 28 日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




                貳 《學生輔導法》的意義與重要概念

                    在《學生輔導法》立法之前,學校輔導工作的法源散見於各相關的教育法規之中,因不

               同教育階段由不同法規所規範,故制度與推動方式分歧,缺乏統一作法。《學生輔導法》為

               學校輔導工作的專法,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我國學生輔導體

               制得以建立,學生輔導經費的穩定性與優先性獲得確保,學生身心發展更具體獲得專業輔導

               網絡協助,輔導師資與人員的專業發展獲得法規的支持(盧宸緯、李建興,2014)。以下就《學
               生輔導法》所規範之重要概念進行說明:


               一、明確制定輔導組織架構

               (一)學生輔導諮詢會


                    《學生輔導法》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
               詢會,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協調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

               輔導工作,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課程教材活動等規畫研發,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

               輔導工作。」

               (二)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法》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統整學校各單
               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規畫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

               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並結合學生家長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及其他有

               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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