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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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學生輔導法》開創學生輔導工作的新紀元
《學生輔導法》立法之重要意義在於完備學校輔導工作三級體制,明示學校校長、教師
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有學生輔導工作職責,並以學生為核心,廣納學生生態系統中的輔導人
力資源,強化校內外單位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合作。此外,更設置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
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讓學生受到輔導資源照顧與保護。《學生輔導法》的制訂是
我國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亞洲地區制定學校輔導體制專法之首創,為我
國學校輔導工作開啟新紀元。
壹 《學生輔導法》的立法起源與歷程
一、立法背景與緣起
《學生輔導法》立法初倡時期,臺灣面臨的學生輔導政策問題大致可分為「輔導工作缺
乏社會觀念支持」、「各級學校輔導體制分歧」、「輔導專業化與普及化爭論」及「輔導教
師與輔導人員專業認同出現危機」等困境(郭佳音,2014)。於是輔導學界與實務界發起了推
動《學生輔導法》立法倡議,期待透過立法來支持學生輔導工作,提升輔導人員專業角色定
位與建立專業認同。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自 93 年起陸續舉辦多場學生輔導工作立法或修法的諮詢會議,並於 94
年由「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原「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畫委員會」改組而成)初步討論及
研議訂頒《學生輔導法》之建議,終於在 95 年由教育部長杜正勝做成立專法的裁示,於是展
開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之系列重大工程。
二、立法歷程
(一)委託研究與凝聚共識階段
95 年教育部確立推動立定《學生輔導法》方向後,委請中國輔導學會(現台灣輔導與諮
商學會)辦理 95 年度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計畫、《學生輔導法草案》法條研修計畫等研
究案,開始架構《學生輔導法草案》之內涵,並於 98 年舉辦北、中、南、東共 4 場公聽會,
聽取各界意見。因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
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也就是不得在《學生輔導法》中規定學校輔導組織與員額編制),教
育部乃於 99 年進行了第二次委託研究,由國立宜蘭高中辦理《學生輔導法草案》研修計畫,
將公聽會後之草案版本進行研修。爾後,立法院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納入國民
教育階段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的配置規定,因而得以重新於《學生輔導法草案》制
定有關學校輔導組織及員額編制規定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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