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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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學生輔導法》開創學生輔導工作的新紀元


                    《學生輔導法》立法之重要意義在於完備學校輔導工作三級體制,明示學校校長、教師

               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有學生輔導工作職責,並以學生為核心,廣納學生生態系統中的輔導人

               力資源,強化校內外單位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合作。此外,更設置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

               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讓學生受到輔導資源照顧與保護。《學生輔導法》的制訂是
               我國學校輔導工作專業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亞洲地區制定學校輔導體制專法之首創,為我

               國學校輔導工作開啟新紀元。


                壹  《學生輔導法》的立法起源與歷程

               一、立法背景與緣起


                    《學生輔導法》立法初倡時期,臺灣面臨的學生輔導政策問題大致可分為「輔導工作缺

               乏社會觀念支持」、「各級學校輔導體制分歧」、「輔導專業化與普及化爭論」及「輔導教
               師與輔導人員專業認同出現危機」等困境(郭佳音,2014)。於是輔導學界與實務界發起了推

               動《學生輔導法》立法倡議,期待透過立法來支持學生輔導工作,提升輔導人員專業角色定

               位與建立專業認同。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自 93 年起陸續舉辦多場學生輔導工作立法或修法的諮詢會議,並於 94


               年由「學生輔導諮詢小組」(原「建立學生輔導新體制規畫委員會」改組而成)初步討論及
               研議訂頒《學生輔導法》之建議,終於在 95 年由教育部長杜正勝做成立專法的裁示,於是展

               開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之系列重大工程。


               二、立法歷程

               (一)委託研究與凝聚共識階段


                    95 年教育部確立推動立定《學生輔導法》方向後,委請中國輔導學會(現台灣輔導與諮
               商學會)辦理 95 年度研擬《學生輔導法草案》計畫、《學生輔導法草案》法條研修計畫等研

               究案,開始架構《學生輔導法草案》之內涵,並於 98 年舉辦北、中、南、東共 4 場公聽會,

               聽取各界意見。因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以作用法或其
               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也就是不得在《學生輔導法》中規定學校輔導組織與員額編制),教

               育部乃於 99 年進行了第二次委託研究,由國立宜蘭高中辦理《學生輔導法草案》研修計畫,

               將公聽會後之草案版本進行研修。爾後,立法院修正通過《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納入國民

               教育階段專任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的配置規定,因而得以重新於《學生輔導法草案》制

               定有關學校輔導組織及員額編制規定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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