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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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輔導單位及人員

                      1. 《學生輔導法》第 4條:「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

                        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畫及執行事項。」


                      2. 《學生輔導法》第 9條:「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掌理
                        學生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

                        及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等事項。」

               (四)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生輔導法》第 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提供學

               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支援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輔導工作,

               提供學校教師、家長專業諮詢、辦理個案研討會議及整合社區相關專業資源等服務。」




                                                       輔導錦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民國 103年起,設立駐點服務學校,負責學生輔
                     導諮商中心的建置與運作。該中心之運作沿革及相關機制,可參考「教育部學生

                     輔導諮商中心」網頁。





               二、明訂三級輔導工作內涵


                    《學生輔導法》第 6條: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

               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

                    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

               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依其個別化需求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及小團

               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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