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P. 214
一、WHO:確認資料使用之對象
學校需先確認該「對象」屬於法定職權內享有調閱或函索權利之人。若為校內人員,須在
法定職權內使用或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依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而行,若為在學學
生則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校外人員如法院觀護人或學生新就讀學校等單位,須以「機構
對機構」方式,透過正式公文函索。
二、WHY:資料使用目的與需求
學校須與該使用人員或該申請機構之聯絡窗口充分討論、溝通及協商,釐清其使用目的及
需求;學校須站在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並考量受輔學生權益。尤其當受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資料調閱需求時,須一併考量其內在需求及目的,處理過程需多些聆聽及同理,以清楚掌握資
料使用之目的,利於評估資料提供的範圍與方式。
三、HOW:資料使用之行政程序
學校需要將資料使用行政程序化,明確制定於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內;若遇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閱時,其受理統一窗口、規則及流程等應事先規範清楚,訂定相關
辦法,並經校內行政審核程序進行之;若為其他教育階段人員基於轉銜目的提出資料函索需求,
仍需以正式公文函索。
四、WHAT:資料內容之最少揭露原則
宜將資料摘要並以「訊息最小揭露」原則提供之;若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調閱,可請具
信任關係之輔導人員陪同閱覽,當下釐清或討論可能的疑慮或擔心。
● 是否符合特定目的
● 蒐集前明確告知
蒐集資料
● 取得同意
● 載錄的方式、內容
處理資料 ● 屬「個人隱私的學生輔導資料」還是「行政文書資料」
● 符合目地
● 目的外之利用
利用資料
● 申請閱覽、複印等之適用的法規及申請方式
● 「學生在學」v.s「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保存資料 ● 保存年限:畢業或離校後 10 年
● 符合《檔案法》相關規定
銷毀資料
圖 6-4 學生輔導資料處理注意事項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