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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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HO:確認資料使用之對象

                    學校需先確認該「對象」屬於法定職權內享有調閱或函索權利之人。若為校內人員,須在
               法定職權內使用或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依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而行,若為在學學

               生則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校外人員如法院觀護人或學生新就讀學校等單位,須以「機構
               對機構」方式,透過正式公文函索。

               二、WHY:資料使用目的與需求

                    學校須與該使用人員或該申請機構之聯絡窗口充分討論、溝通及協商,釐清其使用目的及
               需求;學校須站在符合教育輔導目的並考量受輔學生權益。尤其當受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資料調閱需求時,須一併考量其內在需求及目的,處理過程需多些聆聽及同理,以清楚掌握資
               料使用之目的,利於評估資料提供的範圍與方式。


               三、HOW:資料使用之行政程序
                    學校需要將資料使用行政程序化,明確制定於校內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內;若遇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閱時,其受理統一窗口、規則及流程等應事先規範清楚,訂定相關
               辦法,並經校內行政審核程序進行之;若為其他教育階段人員基於轉銜目的提出資料函索需求,
               仍需以正式公文函索。

               四、WHAT:資料內容之最少揭露原則

                    宜將資料摘要並以「訊息最小揭露」原則提供之;若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調閱,可請具
               信任關係之輔導人員陪同閱覽,當下釐清或討論可能的疑慮或擔心。


                                       ● 是否符合特定目的
                                       ● 蒐集前明確告知
                         蒐集資料
                                       ● 取得同意


                                       ● 載錄的方式、內容
                         處理資料          ● 屬「個人隱私的學生輔導資料」還是「行政文書資料」



                                       ● 符合目地
                                       ● 目的外之利用
                         利用資料
                                       ● 申請閱覽、複印等之適用的法規及申請方式


                                       ● 「學生在學」v.s「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保存資料          ● 保存年限:畢業或離校後 10 年




                                       ● 符合《檔案法》相關規定
                         銷毀資料



                                            圖 6-4  學生輔導資料處理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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