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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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輔導錦囊:輔導資料保存年限 第六章
每位學生在高中教育階段的修業年限原則上是 3年,一般生最多可延長至 5年,
故扣除學生在校期間,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 10年,依法應定期銷毀輔導資料。
個案管理、輔導資料建置與運用
一、學校在校期間的特殊狀況
(一)特殊生與懷孕生子者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105年 06月 01日修正版)第 42 條:「高級中等學校
學生修業年限為 3年。但性質特殊之類、群、科、學程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經各
該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學生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
得延長其修業年限,至多 2年。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
限,至多 4年。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 3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 4年 。」
(二)休學與休學未復學者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04年 01月 26日修正版)第 19 條 :「 學
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者,
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
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
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學校資料的保存原則
(一)保存方式
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保存學生輔導資料;書面方式需要足夠硬體設備空間來
保存,包含需做分門別類(以學生畢業學年度做管理最方便)、保存地點不能過於潮
濕(乾燥通風的儲藏室而非成為雜物間)及保存地點需要在隱密空間(需要有檔案櫃
或鑰匙等)、便於相關人員快速取得(若有調閱或是函索請求時)等。
(二)保存期限
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 10年。已逾年限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 1次為原則;學
校可訂出每年整理畢業生資料以及銷毀屆滿 10年的學生資料之時間表,銷毀包含已達
屆滿之書面或電子形式的學生資料,並將此職務內容明確規範於相關行政人員之職掌
內,以利行政人員異動之交接。
結 語
建置良好完善的個案管理及輔導資料,並依照法、理、情妥善運用,能使學校輔導工作
的運作更加順利,輔導工作是團隊合作的模式及系統合作的概念,有一套良好的個案管理會
使受輔學生獲得更多的資源協助 ;善用輔導資料與紀錄,更是輔導人員需要謹慎小心遵守的專
業倫理,才能兼顧受輔學生的輔導需求與權益,使輔導工作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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