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2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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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調閱/函索之處理流程
輔導資料「調閱」通常指該對象有特定目的或需求到校申請,而調閱後需將輔導資料歸回
並繼續保存;「函索」則通常來自外部單位,其所欲函索之輔導資料可能以摘要或複製方式提
供。除《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外,其他相關法規整理如表 6-8:
表 6-8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調閱法規或公文依據
法規或公文依據 內容或說明
《教師法》第 16 條第 6 款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教師法》第 17 條第 8 款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第一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
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
《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 之處置,不在此限。
(第二項)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
專業服務之權益。
(第一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
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第二項)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不得拒絕︰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
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一項)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 (第二項)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
教辦法注意事項》第 17 條 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
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學生輔導資料係學校因輔導學生所蒐集、處理或利用,而取
教育部 105 年 1 月 15 日臺 得之個人、家庭、輔導服務紀錄等相關資料,倘涉及個人隱
教學(三)字第 1040145357 私資料者,應依學生輔導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規定,學生輔導
號函 工作相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應負保密義
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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