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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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錦囊:針對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調閱輔導資料之處理
本章提到任何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相關法規原文常以「當事人」為規範及保護對
象,而放在學校實務現場其所代表的即為「學生」。由於高中階段半數以上學生屬於
「未成年者」,涵蓋「未成年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教育輔導人員須先了解「未
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法規定義,相關《民法》法規統整如表 6-10。
表 6-10 《民法》對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法規
第 12 條 滿 20歲為成年。
第 13條 滿 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未婚),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77條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所為或所被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78條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無效。
第 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其所訂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當父母行為與其利益相反則法院
第 1086條
得依相關人員或機關申請,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
第 1091條
義務時,應置監護人。
第 1098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綜上法規可知,「未成年者」意指「7至 20歲、未結婚者」,其於法規中可稱為「限
制行為能力之人」;而「法定代理人」通常指父母,若未成年者無父母或有父母不能
行使親權則設「監護人」,監護人等同其法定代理人,為實質具有法律行為效力者。
因此,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操作實務需注意以下幾點:
★學生屬於「未成年者」時,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之人」,任何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
的建置及運用過程,需同時徵詢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例如:當學
生本人有調閱輔導資料請求時,需徵求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兩者意見相左,相關人員可先與之溝通或協調;若無法溝通
或協調,以法律效力來說會先以其法定代理人意見為主。若評估其法定代理人意見
可能對學生有傷害性或違反教育輔導目的,則請學校端以例外原則處理之;任何倫
理情境之評估無標準流程或絕對之對錯,宜把握以學生為最大獲益之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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