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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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考慮輔導資料管理運用有許多待注意事項,設計表 6-9供個案管理者進行檢核,確認各環
節的處理是否完備。 第六章
表 6-9 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自我檢核表」
個案管理、輔導資料建置與運用
□ 1. 校內有訂定符合法規的學生輔導資料與紀錄管理辦法。
□ 2. 各種硬體如資料櫃、資料夾、鑰匙、資料清單名冊等是否齊全。
□ 3. 各年級學生資料有專人、專責、特定場合、特定程序的管理。
4. 召開相關個案會議時,學生輔導資料有進行保密處理(例如:向與會人員宣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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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重要性、資料去識別性、影本資料回收銷毀等)。
□ 5. 輔導資料調閱與函索,是否符合法規及合法之程序。
□ 6. 輔導處(室)於期末回收輔導人員之輔導紀錄並盤點、核章與留存。
7. 每學年之第二學期末,清點高三畢業生綜合資料、輔導資料並分類整理;且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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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收納歸檔時註明該資料之 10年銷毀期限。
輔導之窗
一、有關學校的實務現場常遇到之「調閱」情形:
(一)當事人(受輔學生)為在學學生身分,並持續接受輔導服務時(行政程序進
行中),倘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而向學校
申請學生輔導資料之閱覽時,即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條之規定申請閱
覽卷宗。
(二)倘若當事人非具在學學生身分(如:畢業或其他原因離校等),過往在校所
載錄之學生輔導資料已然確定(行政程序終止),除另案開啟行政程序者得
依上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外,應依學生輔導資料之特性,適用《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申請閱覽、複印、修正或刪除。
(三)即學生在學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畢業後則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有關機構對學校部分,例如社工來學校與學生晤談,建議須先確認其身分;
網絡單位人員若需要索取或調閱資料,請以公文函索,並以密件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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