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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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轉銜輔導之法規
為了落實國內各教育階段的輔導工作,使受輔學生有更完善的輔導銜接,教育部依《學
生輔導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
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特訂定《學
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範並提供各級學校相關具體做法,使學生在進入下一個教育階
段的過程中,能有更完善的銜接與輔導措施服務,該法規除規範一般學校外,也明訂軍事及
警察校院亦得適用,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根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1 條說明,因為身心障礙學生,有其優先適用之轉
銜法規(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
輔導及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等)。因此,建議在評估與實施時,
優先採用前述相關法規;但若遇到情緒障礙且有自傷之虞等較嚴重情形之學生,仍建議納入
評估會議討論輔導轉銜之需求,以完善輔導服務。另外,涉及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
之學生,亦優先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處置;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
亦優先以《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辦理,並配合相關機
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為使轉銜前、後階段的相關人員能相互合作,藉多元輔導各式服務措施,以利轉銜學生
順利適應環境,進入新的生活與學習。以下提供有效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之建議:
一、將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時程列入學校行事曆。
二、加強宣導,讓學校教師與相關行政人員能了解並認識學生轉銜輔導規定與流程。
三、業務承辦人員需熟悉《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各項表件的功能及使用時機。
四、因應學校狀況,設計各處室合作之可行推動模式。
(一)在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討論並安排相關處室的分工事項、辦理時程與合作機制。
(二)輔導處(室)為主責通報之窗口,並負責召開評估會議或轉銜會議。
(三)可透過教務處提供學生學籍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以利轉銜學生
資料的上傳或接收等。
(四)可透過學務處提供轉銜學生之獎懲或出缺曠課等資料,以利評估轉銜或後續輔導安排。
(五)可透過總務處及會計室,協助核銷相關專家出席費用等。
五、輔導處(室)應訂定轉銜評估、個案管理、輔導結案等做法之標準作業流程,以因應校內
關懷輔導機制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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