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心輔手冊-高中版
P. 28

五、說明輔導課程活動及授課安排

                    《學生輔導法》第 13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

               導活動,並由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

               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六、明確規定輔導設備與資源


                    《學生輔導法》第 16條:「學校應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所需之場地及設備,執行及推
               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強調輔導專業倫理


                    《學生輔導法》第17條:「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前項人員並

               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八、建立各教育階段學生之轉銜服務


                    《學生輔導法》第 19條:「為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央主管機
               關得建置學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及轉銜輔導工作。」


               九、明示輔導工作經費之優先編列

                    《學生輔導法》第 20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所需

               經費,並專款專用。」

                    綜上所述,《學生輔導法》的施行,讓學校輔導工作執行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與方向,

               以合作分工的三級輔導機制為主體,建構以學生為本的學校輔導工作。預期皆能對現行的教

               育體制、學校、教師乃至家庭帶來深切的影響及幫助,營建友善的校園文化、強化全校輔導

               工作推動組織、及連結運用校內外各項資源。《學生輔導法》立法歷程篳路藍縷,歷時 10年、

               歷任 5位教育部長,經歷了各界想法的磨合與凝聚共識,終獲通過,是我國教育、輔導與諮
               商專業發展的里程碑。《學生輔導法》的制訂,使學校輔導工作更趨系統化與完整化,以其

               作為根基,經由主管機關與教育實務現場的互相合作,繼續投入熱情與活力,讓學校輔導工

               作能夠帶好每個孩子。








     15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